四川核酸检测或降至最低18元

2月8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项目及价格”正在省医疗保障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其中公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10混1混采项目,价格18元;5混1混采检测公示价格为23元/人次。

此外,2月8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其中明确:原则上,来自低风险地区的群众可进行10:1混样检测。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政务网上“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项目及价格”公示,其公示时间为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9日。

根据《关于有序做好春运期间群众出行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23号),为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和效率,有效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需求,省医疗保障局对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项目开展了实地调研、成本测算和专家论证等程序,对专家论证一致通过的项目价格制定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9日。公示期内,公众如有异议,可将修改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本人签名或单位加盖公章)反馈至省医疗保障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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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项目表

【四川新冠病毒核酸检测72元/人次 不得擅自乱收费!】

2月8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和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各级疾控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算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四川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收费标准为72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单位为四川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费对象为自愿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人员。

《通知》要求,在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收费单位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在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单位应使用四川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据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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