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这些行为将“挨起”——《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乱扔杂物、随地吐痰、车窗抛物……在日常生活中,这些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亟需规范和引导。7月28日,记者从《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文明行为涉及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一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地方法规,《条例》将重点规范各类不文明行为,提高群众文明素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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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哪些能做”和“哪些不能做”

2011年以来,我市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文明程度已经有了很大提升。但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社区生活、公共安全等方面,一些不文明现象依然突出。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要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引导和促进市民提升文明素养,从而形成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刚介绍。

据了解,《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文明的基本规范、保证与激励、法律责任、补充规定等。规定了公民在文明行为方面应有的最基本要求,体现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公共卫生、社区生活等方面,明确了“哪些能做”和“哪些不能做”。这些行为要求结合了市民中征集提出的“十大不文明行为”,也是征求意见过程中人们普遍要求进行约束的行为。同时,对倡导和鼓励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

江北大道中段

江北大道中段

《条例》富有巴中“特色”,旨在提升文明素养

今年发生的新冠炎疫情及疾病防控,引起了公众对卫生安全的广泛关注。《条例》对禁食“野味”、使用公筷公勺、分餐制、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系统疾病时佩戴口罩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

鉴于山林火灾频发,《条例》鼓励采用家庭追思、鲜花祭奠、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形式祭祀祭拜,并规定不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进行祭祀祭扫活动。

作为川陕革命老区,我市革命文物、革命纪念场所众多,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具有特殊意义,十分必要。《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在英雄烈士纪念园(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相比此前的草案,《条例》增加了“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总则第七条规定“每月最后一日为我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借鉴这一做法,目的就是要通过定期有组织、有主题的文明促进活动,保证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常态化开展,从而有效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居民文明素养。”市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科科长苟国金称。

鼓励建立文明行为激励和反馈制度

2017年6月以来,市委宣传部引导帮助南江县关坝镇小田村首创实施“乡村道德银行”,获中央有关部委肯定并全国推广;巴州区草坝社区试点推行的“城市文明银行”也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对于此类探索性创新性的做法,条例第三十条予以确认,将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上升为法规规范,丰富了基层文明实践活动形式。

“《条例》的实施,将极大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全社会文明程度,为我市争创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注入法治的力量。”杨刚表示。

为保障这一做法持续进行,《条例》同时规定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等方面的支持行为。

随地吐痰、大小便将被罚款50-200元

《条例》结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针对现实情况中较为突出和普遍、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在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规定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这些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赤膊;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场所大声喧哗;在公共场所等候服务强行插队;霸占、躺卧公共座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霸占他人座位。

根据规定,有下列影响城镇外观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拒不改正、不予拆除的,依照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行为包括: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物等废弃物;在禁止区域张贴广告、散发传单;在建(构)筑物临街外墙面晾晒、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物品。

同时,《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的,应当免予缴纳罚款。

■本报记者 冉巧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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