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酒局三人获刑,昔日朋友反目成仇

2018年12月26日,通江涪阳镇的李某应好友闫某的邀请,在镇上一家餐馆聚餐。饭桌上,李某、闫某和闫某请来的其他客人一起把酒言欢,称兄道弟。

饭后,李某、闫某、闫某的弟弟闫某某、闫某的亲家杨某某却突然变脸,几人反目成仇。最终,闫某、闫某某、杨某某获刑。

法治

庭审现场

只因踢了一脚车门

好友反目成仇

李某与闫某同住在通江县涪阳镇上,年龄相当,关系密切。 2018年12月26日,李某应闫某的邀请,在镇上一家餐馆聚餐。李某落座后,闫某介绍了其他两个年轻人,一个是他弟弟闫某某,另一个是他亲家杨某某,其他是闫某的亲戚。

席间,李某见饭局快要结束,便悄悄走了。可李某回家后不久,闫某同他的弟弟、亲家开车来到李某超市门口,找他一起去唱歌。李某说:“吃饭的时候,我说等会儿在二楼KTV唱歌,再喝点酒。但是吃到快结束的时候,我看他们喝得差不多了,就先走了,也没给他们说。”

李某没有料到,他在酒局上的随口一说,闫某和他的亲戚朋友却当了真。他走向闫某等人,靠在车门上说:“今晚差不多了,不喝了。”

此时,李某妻子叶女士跟上前来,发现几人酒已过量,要求丈夫李某不要再喝,并踢了车门一脚。

而这一脚,瞬间让四人反目成仇。叶女士说:“我去踢我老公,一不小心踢在闫某车门上了。谁知,这一脚后,闫某突然下车就扯我的头发,踢我的肚子。”

李某看见妻子受了欺负,他愤怒地关上车门,准备支援妻子,背后伸来的四只手却突然把他按住。

打架现场出现刀子

李某血流不止

闫某某和杨某某将李某按住后,闫某走了过来,三人一起殴打李某。殴打完毕后,李某立即往自家超市跑去,意图寻找凶器,边走边念叨着要砍死闫某等人。几分钟后,李某一无所获,反而遭遇了血光之灾——他被人狠狠地刺了一刀,外面穿的黑色皮衣被刺破,还留下了一条15厘米长左右的伤口。

叶女士眼见丈夫李某被受伤,急忙报了警。警察赶到时,闫某仍在现场,闫某某和杨某某已逃之夭夭。

据调查,闫某的弟弟和闫某亲家杨某某就租住在涪阳街上,民警立即着手寻找两人的踪迹。通江县公安局涪阳派出所民警王旭说:“我们找到了杨某某的住房,发现他正在床上睡觉,当场将其抓获;之后我们去闫某某家里,发现其没在家。”

涪阳派出所民警在镇上及路口查找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却没有发现其踪迹。

在走访中,有人向民警反映,案发时间段有人在一家五金店买了两把刀。监控显示,买刀的人正是闫某某和杨某某。他们是李某被追进超市后,走进五金店买的刀。两人买刀后径直走向了李某超市方向。

伤人者主动投案

三人获刑

就在办案民警集中警力追捕闫某某时,闫某某主动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通江县公安局涪阳派出所民警王旭说:“27日凌晨1点左右,他主动到派出所来投案。”

在法庭上,闫某某承认李某背后那一刀是他所致,当庭认罪。因为杨某某没有动刀,他的辩护人提出了辩护意见。但公诉机关则有不同的公诉意见。公诉人李心华说:“三人乃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实行的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我们要证明是否构成犯罪终止,就必须要考量终止行为是否具备有效,也就是说他的终止行为是否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杨某某是滋事后悄悄离开的,他并没有对这个犯罪行为有效地切断,因此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终止。”

在大量证据、事实面前,三人最终低头认罪,希望法律予以从宽处理。由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合议庭经过合议后,通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当庭宣判。审判长何渊说:“闫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巡回在通江县职业高级中学学术报告厅审理,旁听席上坐着被告人亲属、教师、学生。“本案所涉及的犯罪情节在生活中以及在学生课余比较常见。”审判长何渊认为,把该案放到学校审,让学生接受教育,能对他们今后的一些行为进行引导,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

通江县职业高级中学学生余浩说:“上午旁听了庭审,让我认识到遇事一定要冷静,并且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

(周昆仑 赵倩 巴中广播电视报记者 毛澜静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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