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随地吐痰最高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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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委宣传部了解到,《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

根据《条例》,7月1日起,有在公共场所赤膊、争吵谩骂、等候服务强行插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物等废弃物,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场所大声喧哗;霸占、躺卧公共座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霸占他人座位,在建(构)筑物临街外墙面晾晒、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物品等行为的市民,若不听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其中,将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市民罚款50元—200元。

《条例》突出促进公民文明行为,着力规范各类不文明行为,将极大提升群众文明素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巴中广播电视报记者 冉巧 毛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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