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阳区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人均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近日,恩阳区出台《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不超过90平方米;4人的户按4人计算,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不超过150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占地总面积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办法》规定,农户建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住宅层数原则上不超过2层。层数超过2层(含3层)、跨度超过6米的,必须有正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报住建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建施工,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在申请条件上,《办法》规定,因改善住房条件,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因结婚等原因批准分户后无居住地的;住宅损毁而无法继续居住的;因规划调整、扶贫搬迁、地灾避让搬迁、征地拆迁等政策原因需选址另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村民可以户为单位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除此之外,其他情形均不予批准。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自获批之日起,应在两年内完成建房。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村村民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及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建房户拆除旧房,腾退原宅基地,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凭验收依据等相关资料,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对违反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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