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

日前,南江县检察院、法院及财政、林业、森林公安等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公益基金及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的印发,标志着该县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正式建立,搭建起“司法+行政”共治平台,实现“惩罚犯罪+生态修复”双重效果。

《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原则,即由县检察院在审查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后认为应追究生态修复民事责任、且受损环境资源难以自行修复的,依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诉求;县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人承担修复责任,责令其缴纳生态修复公益专项费用,同时督促被告履行、相关部门替代履行修复义务,全面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就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方面,南江县检察院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且受损资源无法自行修复的,将责令被告缴纳生态修复公益专项费用(包括生态资源环境补偿费用、生态资源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资源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判决作出后,由县法院、检察院共同监督被告将上述修复费用存入公益基金账户。

在资金使用方式上,该县规定由县财政部门设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公益基金账户,建立公益生态资源修复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对公益基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监督范围、执行流程、监督措施、公示等程序和要求。被告人无法履行修复义务时,林业、水产渔政及其他部门可以使用其缴纳的生态环境资源修复公益基金依法组织开展替代修复,协同做好生态资源环境修复执行结果评估。

目前,南江县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公益基金账户已设立,由该县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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