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13号)

根据省卫健委最新公示的全省各市县疫情风险等级,平昌县转为低风险地区,全县疫情防控进入新的阶段。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相关规定,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内防反弹、外防输入”防控策略,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规范城乡活畜禽交易及宰杀等经营行为,城区实行活畜禽定点宰杀,加强活畜禽经营场所消毒,加强动物源管控,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2.恢复农村“赶集日”活动。

3.有序恢复开放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具体防控要求参照《巴中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疫情防控组通告(第11号)》执行。

4.城乡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恢复正常营业,但限制集体性聚餐、承办宴席(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

5.除前往疫情高风险地区的客运班线和旅游包车服务暂不恢复外,有序恢复与中风险地区的“点对点、一站式”道路客运服务,其余省际、市际、县际班线客运及客运包车全面恢复。

6.在具有一定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开放影院、网吧、歌舞厅、KTV、酒吧、茶楼、棋牌室、农家乐、游泳馆、健身房、各类室内运动场等休闲娱乐场所,经营业主要严格落实“限流量、全检测、留实名”为主的防控措施。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性制定各类经营场所疫情防控规范操作流程,并常态开展工作指导及监督检查。

7.托幼机构、中小学校、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等复学复训时间,以省市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8.在疫情结束前,养老、救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场所,继续实施封闭式管理,严防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宗教场所一律封闭管理,不开展聚集性宗教活动,禁止宗教场所人员流入流出。

上述允许开放(营业)的经营场所和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布的重点场所分区分级防控技术方案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暂停举办体育比赛、音乐会、演唱会、民俗活动、大型讲座、大型展销等群体聚集性活动。

二、全力抓好疫情输入风险防控,加强对国(境)内外疫情高风险地区来(回)平人员的跟踪管理、健康监测和服务。

1.从国(境)外疫情高风险地区来(回)平的人员,抵平后立即实施体温检测、医学排查。无异常的,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有异常者直接送至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诊治,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分类处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医保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承担;参加了商业保险的,按保险合同执行;经认定为困难人员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近期有国(境)外旅居史来(回)平的人员,实施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14天。

2.入境后在国内其他地区已接受14天隔离措施并无异常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并作出承诺后,不再采取上述措施。

3.从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来(回)平人员按规定接受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对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或来路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5.凡近期计划从国(境)内外等疫情高风险地区来(回)平人员,其本人或亲属要主动提前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告返程日期、具体行程、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自觉接受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管理,产生费用按照规定执行。

从国(境)内外等疫情高风险地区来(回)平人员,未主动报告个人行程等信息,经排查或他人举报发现的,隔离产生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故意瞒报、谎报、迟报相关信息,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或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社会组织、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毫不松懈地做好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的防控与管理。

1.各地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加强国(境)内外疫情高风险地区来(回)平人员的排查和管理,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县指挥部,对存在失职、漏管的单位、乡镇实行责任倒查、追责问责。要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秩序,加快推进春耕生产、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

2.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得知有亲属、朋友从国(境)内外疫情高风险地区来(回)平的信息后,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并转县指挥部处理。

3.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必须要求所有旅客扫描“疫情防控行程卡”二维码并出示行程信息,对14天内有国(境)内外疫情高风险地区经历的,及时报告县疾控中心或公安部门,并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4.各地各部门要常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出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制和科普宣传等重点,全面推进企事业单位工作环境整治、社区环境清理、市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和其他重点场所环境清洁行动。

四、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公安、外事、交通、卫生健康、铁路等部门和机构要强化协作联动,履行监管责任,落实检疫措施,加强信息共享。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出台公告(通告、文件)与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疫情24小时值班电话:0827-6386582、6229477)。

平昌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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