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审结首例疫情期间涉野生动物案

3月5日,通江县法院在该县铁溪镇梨坪沟村党群服务中心门前广场,以巡回审判方式审理了该县首例涉野生动物案。

因考虑到被告人毛某甲系79周岁老人,通江县法院决定到被告人毛某甲居住地铁溪镇梨坪沟村巡回审理该案。经查明,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毛某甲发现自家的鸡被野生动物偷吃,遂起意捕杀吃鸡的动物,当日便在其住房不远处安装兽夹一个。1月13日,被告人毛某乙(系被告人毛某甲之孙)来到毛某甲家,共同发现兽夹捕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一只,二人便将凤头鹰带回家中,毛某乙剪去其翅膀上的羽毛,并拴在院坝内喂养,第二天凤头鹰死亡。

两名被告当庭表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通江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毛某甲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毛某乙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两名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并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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