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医废是咋处置的?

连日来,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所有人的心。在治疗过程中,每天都有大量的医疗废物产生。对于这些医疗废物,我市是如何收集的?如何处置的?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实地探访。

在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一批批涉新冠肺炎疫情的医疗废物经高温蒸煮后,被运送至巴中威澳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通过专用通道进入卸料平台,然后送入烧仓高温焚烧。在处置过程,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环境与固废管理科实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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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疫情防控,出台涉疫医废处置预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四川省率先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明确规范涉疫医疗废物预处理与分类、收集与运输、暂时贮存、集中处置和废弃口罩的相关技术要求。

2月11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巴州区政府、市洁原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巴中威澳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相关事宜协调会。

会上,对《巴中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修订版)》编制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要求规范分装和预处理疫情医疗废物;做好疫情医疗废物减量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开展好应急演练工作;建立应急处置台账;疫情医疗废物要做到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优先处置,日产日清。

“收转处”过程严格,确保医废“零外流”

每天上午,市洁原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巴中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3辆涉疫医废转运车和6名医疗废物收运人员都会准时前往全市27个涉疫医废收集点位。与此同时,这些点位疫情隔离病区的医疗废物也通过专门的收集推车进行登记、称重以及外包装消毒后,运送到医院疫情医疗废物专用暂存点。转运人员与涉疫医废收集点位管理人员核对数量,检查包装密封及标识一切合格后,签署转移联单和医疗废物转运卡,然后装车。

在现场,转运人员对包装好的疫情医疗废物外包装喷洒专用消毒液进行消毒,再装入随车携带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内搬运上车,规范码放固定,关闭车厢门并上锁,再次对车辆外侧消毒后驶出医院。

由于医疗废物转运车的特殊性,收运人员每天早上六点就要出发到单位,按规范穿戴好防护用品后再驾驶疫情医疗废物专用转运车从中心出发。按照处置标准,全市所有疫情医疗废物均是第一时间组织清运,当日收集,当日转移到疫情医废处置车间,转运全程严格实行密闭处理,确保“零外流”。

下午3点左右,疫情医疗废物转运专车到达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演练方案》职责,工作人员将疫情医疗废物过磅复称,并与收集时的数据作比对,确认并未发生外流后,由处置人员验收并送入医疗废物蒸汽处理机内,经过134℃高温蒸煮,并在220KPa压力下灭菌处理1小时,然后由专用车辆送往巴中威澳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进行焚烧处置,最终达到无害化处理。

据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平均每天全市各医疗机构(含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约5吨左右,其中运进来的涉疫医废约500公斤,这些垃圾都要立即处置不贮存,处理完成后,作业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也会进入巴中威澳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焚烧处理,并对转运车辆进行消毒,不留任何隐患。

与此同时,市城管执法局专门在城区投放、改装了9000个废弃口罩垃圾桶,方便市民投放废弃口罩。市民产生的废弃口罩,经集中收集、消毒后,送往巴中威澳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实现“专人监管、专袋收集、专车运输、及时处置”。

派出督查组督查,从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为确保医废处置得当,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派出多个督查工作组,深入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各医疗机构等进行检查,特别针对医学隔离院区、传染病医院实行跟踪督查涉疫医疗废物废水收集、转运及处置工作。

针对近期的督查结果,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各医疗机构,特别是定点隔离医疗机构务必集中人力物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科学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病原体废水,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转运处置台账,落实涉疫医疗废物专车运输、专人收集、优先处置,不得与常规医疗废物混存、混装、混运。对各乡镇和农村聚居点,要求设置口罩专门收集桶,专人专车收集统一无害化处置,农村散户要将废弃口罩入灶入炉。期间村社要利用板报、专栏、小喇叭等方式对废弃口罩进行科学处置的宣传。污水处理厂要落实专门力量,科学优化工艺流程,认真落实各项消毒措施,及时报送监测数据。

此外,市生态环境局要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大监管力度,增加巡查涉疫医疗废物废水收集、转运及处置工作频次,从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全力确保巴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相关链接:医疗废物不得擅自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巴中广播电视报记者 黄家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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