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记者日前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日前,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我市制定的《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后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timg (4)

 

《条例》共五十三条,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监督与考核、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我市城乡污水处理工作实际,坚持城乡共治、城乡融合,科学界定了法规的适用范围,既对城镇污水处理活动进行规范,又对工业集聚区和农村污水处理作出规范,推动城乡污水处理全域覆盖,规定了严格的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编制、共享及实施责任,明确了污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建设要求,细化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运行维护的主体、模式、方式、内容、应急处置以及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措施,设置了污水处理运行中的全程监管、监督性检测、抽查抽测、在线监测、台账管理、综合考核、信息公开与报送、社会监督等监督考核制度,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如:畜禽养殖专业户、小作坊加工或者提供餐饮经营服务,未建设、使用相匹配的污水处理设施,且未采取其他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造成污水未达标排放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推进我市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更好规范城乡污水处理活动,保护和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发挥有力的法制引领和推动作用。

在此之前,2017年1月1日,我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正式施行;2018年1月1日,全省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今年3月1日,我市出台的全省第一部石窟文物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巴中市石窟保护条例》施行。

(巴中广播电视报记者 魏文明)

推荐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