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多个部门印发《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医疗救助的对象、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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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四类人员 七种情况不纳入救助范围

记者了解到,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以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对自负合规医疗费予以补助,帮助困难居民缓解经济压力的一种救助制度。我市遵循“全市标准统一、救助基金区县统筹、个人先保险后救助、经费收支平衡、申报公开公正、经办便捷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适用于本市户籍困难居民。

根据《实施办法》,医疗救助实施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四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但有七种情况不纳入医疗救助的范围,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发生医疗费用后的下年度3月底前仍未申请救助的;在医疗救助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费 按70%的比例救助

据了解,我市实施的医疗救助以资助参保和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资助参保是针对特困供养人员和I、II级重度残疾人,II级及以上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全额资助。门诊救助主要分为两类,针对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必须是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普通门诊救助实行限额控制,年度救助标准为500元/人。

在住院救助中,住院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险种支付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按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70%的比例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封顶线累计为10万元;低收入家庭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单次分段按比例救助,2万元(含)至5万元按30%救助,5万元及以上按40%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封顶线累计为5万元。针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的方式,出院时患者只支付自己应承担部分,这样能更大程度减轻这些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救助程序:

到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

经开区的医疗救助由巴州区统一实施

据了解,在市内公立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或符合三级医院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般情况下,在市内、外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一站式”结算,针对未实行“一站式”结算的医药费用并且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则由救助对象本人或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医保经办窗口递交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报区县医保局审定并按规定救助。

记者了解到,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自己准备申报材料,包括医疗救助申请表、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门诊发票或出院证明、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商业保险赔付凭据等。各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经开区的医疗救助由巴州区统一实施。

(巴中广播电视报记者 黄家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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