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有望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全省最优、全国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巴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为临时建筑、非法建筑出具住所使用证明

根据《办法》,企业应当使用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将面积较大的商务楼宇或商用房办公场所依法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并给每个独立空间编制不同编号,该独立空间可以作为企业住所申请登记。

对临时建筑、非(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政府决定征收或者已经列入征收拆迁的房屋;法律法规或市、县(区)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内的房屋,其房产所有人不得出租、转租、出借给企业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住所使用证明。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登记条件

根据《办法》,网络商品经营者及网络服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符合集群注册登记的;在开发区、科技孵化园内并经园区管理机构(部门)许可同意的;投资人相同或有投资关系的,同一地址(住宅除外)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

此外,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未办理产权证的,可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属于租赁宾馆、饭店、市(商)场摊铺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市(商)场开办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入园企业的,提交园区管委会证明文件。

企业可以将住宅在不改变房产性质的情况下申请登记为住所,但不得擅自将其作为经营场所。企业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或以住宅从事数据处理、数字动漫设计、游戏设计、文化创意、策划设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翻译服务、电子商务、管理咨询等10类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

《办法》指出,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推荐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