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调整国家谈判药品报销政策

37种单行支付药品报销比例上浮10%●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的重组泊沙康唑等20个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的17种抗癌药共37个药品纳入单行支付管理

●药品管理方式实行“五定”管理

●国家谈判药品实行限价标准结算

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印发通知,从9月1日起,我市重组泊沙康唑等37种单行支付药品报销比例,由原来职工报销60%、城乡居民报销50%,分别提高到70%、60%,利拉鲁肽等6种药品由原来的单行支付调整为乙类药品管理,参保患者用药负担人均减少10%以上。其中,个人使用单行支付药品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9年12月31日前仍按最高限额6万元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起按最高限额10万元标准执行。

据市医保局相关人员介绍,此次调整,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的泊沙康唑等20个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的17种抗癌药共37个药品纳入单行支付管理。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不计起付线,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使用单行支付药品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不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另外,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的利拉鲁肽等16种药品按我市现行乙类药品管理规定执行,与埃克替尼等7种高值药品均实行医保最高限价结算,个人先自付10%后纳入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通知》,我市对37个国家谈判药品和7个高值药品实行“五定”管理,即定认定机构、定治疗机构、定供药机构、定责任医师、实名制管理;对参保人员使用和报销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实行医药公司(或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制度。市、区县医保局应与认定机构、治疗机构、供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认定机构、治疗机构、供药机构、责任医师和参保患者确认病种及其治疗方案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国家谈判药品医保结算价格以国家规定的限价标准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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