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哪三种情形可申请救助基金?

当有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发生时可申请

发生交通事故,一时间筹措不到足够的资金用于抢救怎么办?我市即将成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能在关键时刻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甚至能在危急时刻救人一命。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近日,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巴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拟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进一步扩大我市民生工程覆盖范围。

市县两级设置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设在公安局交警支(大)队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该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救助基金的建立、运行、申请、审核、垫付、追偿等,为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提供制度保障。

据悉,市政府将成立“巴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立“巴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依法追偿垫付款等职能。各县(区)相应成立“XX县(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设在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主要包括:省级救助基金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孽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等。

三种情形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后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救助基金适用于哪些情形呢?《细则》指出,当有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等情形发生,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向卫生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其审核同意后可予以垫付。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垫付申请。保管和火化无名尸体的殡葬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所必需的丧葬费用。相关申请提交后,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并垫付相关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有了社会救助基金,并不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就可以“免掏腰包”。《细则》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救助基金管理中应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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