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波就业创业“红包”来袭 大学生创业可获1万元补贴

近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印发了《巴中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实施细则》明确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享受对象、如何申领、补助金额是多少等内容。

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补贴方式: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区县可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开展网络创业培训。

初始培训: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证书,给予一定标准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巴中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表》执行,未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将不予补贴。

在岗培训: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提升培训: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为增强职业培训针对性,《实施细则》明确,市、区县人社部门可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和受训者需求,定期发布和更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指导目录,对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

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给予补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岗位补贴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公益性岗位补贴: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区县两级可随其进行适当调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执行。对城乡环卫、道路养护等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公益性岗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按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补贴。

大学生创业补贴:在我市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我市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和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创业实体可以申领创业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奖励。招用3人及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为领办创业实体的在校大学生,在按规定获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后,可向其就读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贴息。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全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见习单位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按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见习基地的,可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浮20%、10%、5%。

求职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身有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2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对创新创业园区给予奖补,开展创业指导、创业活动等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当地补助资金总额的15%。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资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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