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四部门发文 困难企业可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为帮助暂时困难企业发展,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出台了《巴中市享受失业保险稳岗政策困难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后,可享受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返还资金。该《办法》是针对此前市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中返还困难企业社保费的具体操作文件,旨在为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加大对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

什么样的企业才能申请认定为困难企业呢?《办法》规定,困难企业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活动符合环保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8年裁员率低于4.4%,2019年裁员率低于当年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认定当期城镇登记失业率)且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企业用工规范,法人无各类不良诚信记录。《办法》明确,困难企业认定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后,可享受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返还资金。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与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计算的“企业稳岗返还”不能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提交认定所需材料,经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分别于6月、11月中旬报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经参保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参保地人社部门审核、市级部门会审,并公示无异的,按规定拨付返还资金。

《办法》指出,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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