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15条利好措施“输血造血”促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5月6日,《巴中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出台,我市将从支持企业稳定发展、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强化培训促进就业、开展帮扶兜底就业、齐抓共管压实责任等方面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

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企业不裁或少裁员失保费返50%

《措施》提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用于企业发放生活补贴、职工培训、代缴社保费等。对于2019年内符合环保政策、无不良诚信记录、裁员比例不超过当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经综合认定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返还社会保险费。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鼓励各级政府通过增加注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由政府出资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用好省级财政按照各级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力补助。落实信用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政策,积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担保收费水平、业务范围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的1‰给予单户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鼓励各区县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为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代偿额的10%予以风险补贴。

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最高可申请300万元

《措施》明确,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创业担保贴息贷款额度,对个人贷款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小微企业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对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给予奖补;对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损失,省财政按照担保基金实际分险金额的50%给予财力补助。

与此同时,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也纳入其中,《措施》提出,积极盘活闲置商业用房等资源,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要求各地要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政府投资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园区,对入驻创业者要减免一定期限的费用;同时要根据创业园区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的成效给予一定奖补。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由离校未就业大学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提供见习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并按现行规定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见习基地(单位)的,就业见习补贴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10%、5%。

强化培训促进就业

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措施》提出,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内,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同时加强失业人员培训,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总额不超过500元,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2019年内,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措施》还提出要兜底帮扶困难群众,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办理失业登记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当年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为充分保障各项工作落地落实,《措施》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出台并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广泛开展促进就业专项活动,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和政策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等。要建立就业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方便快捷地惠及享受对象,提高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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