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收益、提示回报,这些房产广告“太出格”

升值、投资回报,这些出位的地产用语,随着201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实施,都不允许使用了。然而,最近有不少读者向本报反映,张贴在巴城的一些房地产户外广告,竟然公开作出回报率的暗示,严重误导消费者。

接到投诉后,本报记者就房地产广告违规宣传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查,发现市民反映的问题属实,而且较为普遍,甚至有公然表明受益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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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王府景商铺销售广告

注明“收益每月约2000元”

3月27日,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在位于东门大桥桥头的十字路口一幢商业楼的前面看到中交王府景的商铺销售广告,巨幅广告用醒目的字样注明:“总价20万起,收益每月约2000元,中交王府景旺铺火热销售中,一线品牌入驻!即买即收益!”

“现在国家都严控炒房,这个楼盘居然这样明目张胆地宣扬买商铺收益,到底是什么意图?”王先生表示,他本身是一名律师,也了解新修订的《广告法》是严禁广告标语出现这样表达的。

随后,王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他描述的广告照片,这张图片完全证实了王先生的说法。记者跟随王先生来到实地查看:一栋弧形的建筑外墙用玻璃做成了幕墙,广告就在玻璃幕墙的中间。

记者发现,相同内容的广告同时也出现在中坝小学对面的立柱广告上。

居住在附近的市民介绍,这些广告出现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有很多人都是看到这个广告后表示想去购买商铺,但是具体的投资收益回报并非广告上标注的那么简单。

对此,爆料的王先生也表示不解:“这么出格的广告为什么会一直出现在醒目位置,而且长期安然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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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宣传并非个案

巴城随处可见

3月28日,记者随机在巴城走访了一遍,发现房地产户外广告违规宣传的现象随处可见。

在江南二环路丽景酒店往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方向,记者发现一幅“天祥广场”的房地产户外广告,广告内容为“致富路上,难得一寓,独立金铺5年包租,回报率最高可达8%。酒店式公寓可住可商可办公。”从广告上看,该项目的开发商为“四川省巴中市万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随后,记者在财富广场一部电梯内看到一幅关于“奥园巴河廊桥”项目的广告,广告内容为“10万起抢廊桥金铺!上市名企保驾护航,当15年无忧房东。”下方还用稍小的字体注明“即日起预约一万抵两万,超93%得房率,带租约收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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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禁止的广告内容

为何公然出现?

记者查询发现,201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式施行,这个被坊间称作“史上最严广告法”的法规,直指房地产广告宣传的九大“雷区”。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諾”。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況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根据新修订的《广告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规定》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通过比对这些法律法规,以上房地产广告明显涉嫌违规。而根据《广告法》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也明文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什么这些有明文规定、明令禁止的广告内容还会在巴城随处可见,而且长期“安然无恙”呢?”这是市民和本报记者共同的疑问。对此,本报将持续关注。

(巴中新报记者  吴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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