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石窟文物 最高可罚50万元

巴中石窟是巴中一张靓丽的历史文化名片,在中国石窟中具有重要地位。但由于所处地质及环境条件的变化,石窟不同程度上受到自然风化和人为破坏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游客量逐年增长,石窟造像承载的人为破坏压力也在增大。

2018年10月23日,经由巴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巴中市石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省首部石窟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有哪些亮点?我市将怎样保护石窟?巴中新报记者进行了梳理。

石窟2


政府设立专项保护资金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据了解,为了保护、弘扬巴中石窟这一历史文化名片,巴中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性开展石窟保护立法。在此过程中,先后深入南龛、北龛、西龛、水宁寺、千佛崖、佛尔岩等地,现场实地察看石窟保护现状,赴外地考察学习石窟保护先进经验和立法经验,并统一审议法规草案3次,分析和采纳各方面意见,最终才有了《条例》的诞生。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石窟保护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窟保护的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公安、财政、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宗教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石窟保护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石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长期以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方式比较单一,参与的机制和相关鼓励措施不健全,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条例》明确,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赞助、技术帮助、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石窟保护工作。对在石窟保护、研究、宣传中有重要发明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此外,《条例》鼓励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石窟文化创意产品。鼓励旅游企业、景区、公园开发具有石窟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


明确专门机构专人看护

设立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石窟所在地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石窟保护和日常管理。

另外,《条例》规定,石窟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城乡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当纳入城乡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窟,根据保护需要,在建设控制地带外可以划定环境协调区。涉及石窟保护环境协调区的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石窟保护规划有关要求,不得建设超高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有环境污染的企业。在石窟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石窟历史风貌相协调。


触碰、攀爬文物的最高罚500元

破坏石窟文物的最高可罚50万元

为打击文物违法行为,《条例》加大了执法督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在石窟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排放粉尘、腐蚀性物质,产生较强震动的建设项目或者施工作业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石窟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焚烧秸秆、草木、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石窟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山、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取水、葬坟、建窑、毁林的,分别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在石窟保护范围内触摸、涂抹、攀爬、冲刷、污染、刻划石窟;不按规定地点或者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蜡纸烛;攀爬、污染、刻划石窟保护标识;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石窟保护设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翻拓石窟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拓片以及拓印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石窟保护范围内开办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的,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不履行石窟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巴中新报记者 吴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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