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 开发商赔了!

通江一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张某合同约定2015年6月30日前交房,但直到2016年下半年,张某才入住新居。逾期交房300多天,张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近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市政基础设施违约金共计1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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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底,通江市民张某夫妇在通江某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116平方米的商品房,购房总价为238000多元。双方当时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前。然而,直到2016年8月,张某夫妇才入住新居,而且用的是临时水电,加之基础设施尚不完善等,让张某夫妇难以接受。

去年,张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开放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水电气违约金共计3万多元。开发商则辩称,张某夫妇入住时,水电气已达到使用条件,没有构成违约。开发商还认为,由于房屋已交付给张某,张某也入住使用,因此开发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对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金。在违约时间上,法院认为张某明知所购买的房屋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仍接受开发商的交付并占有使用,应视为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因此开发商承担的逾期交房责任至张某接收房屋时已终止,也就是2016年8月5日为实际交房时间,因此逾期交房违约天数为39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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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张某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9280元,市政基础设施违约金5105元。 

 

延伸阅读:

法官提醒,开发商逾期交房案件中普遍出现的问题为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业主遇到逾期交房的情况,则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主张,如3年之内;同时业主要及时关注逾期交房的原因,尽早确定能否交房,能否获得逾期交房违约金,根据开发商经济及经营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主张解除合同等。

巴中新报记者  杨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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