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条“铁规” 为农民工“扎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秩序和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及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到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巴中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二十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月10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为你梳理了其中的“干货”。

 

民工

 

 

农民工工资有了专用账户

《规定》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督促总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巴中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比选签订协议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并将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交通、水务等建设领域的在建工程,在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已在其他银行开设工资专户的,可暂不更换,新建项目必须按规定到符合规定银行开设专户。凡未按规定建立并做实工资专户的相关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建设单位要通过工资专户,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进行分账管理。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房建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30%,交通、水务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5% 除以合同工期(以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月计)计算应付工资,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总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上,或在开工第一个月内将应付工资一次性拨付到总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由银行通过专户和工资卡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总包企业不得擅自动用专户的工资款,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并将工资专户的银行流水每月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留存备案。

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若发现账户资金出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若不按规定落实,取消其开户银行资格。

 

管理:农民工实行实名制

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从用工之日起,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需交由农民工本人留存一份。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职工名册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得进场施工。

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总包企业要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由总包企业向开设专户的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对接系统运营商进行安装。对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门禁系统,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对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考勤设施、设备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凡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项目总包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

总包企业要配备足够的劳资专管员,负责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控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严禁以包代管。

 

农民工工资发放:

按月、足额、实名、实人领取

如何发放农民工工资?《规定》指出,总包企业要推行银行卡发放工资,实行一人一卡,由农民工本人持有,总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班组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工资卡。总包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应发工资表提交银行。银行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工资款和总包企业提交的工资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足额实名实人发到农民工工资卡中。对于用工时间不固定,不具备银行卡直发工资条件的零散用工,总包企业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必须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发放过程需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总包企业要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每月详细记录通过工资专户打卡直发或现金发放的工资数额和农民工人数,并于每月底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工资款拨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以及维权投诉举报渠道等内容,以及上一个月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张贴在施工工地公示栏,张贴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接受农民工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保存相关资料两年以上备查。

 

建设单位:

先交工资保证金再施工

按照《规定》,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企业均要按相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凡未主动或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主管部门一律按相关规定顶格足额收取现金。

凡建设单位不以出具保函、保证保险以及现金等方式缴存保证金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单位预售监管账户中足额留存建设单位应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存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无力支付,应由相应担保机构及时先为代偿。若因担保机构未及时代偿,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诚信体系管理,五年内不得在巴中市建筑市场从事承保活动。

同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总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鼓励总包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恶意欠薪,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规定》还对农民工依法维权作出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出现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无故拖欠工资、扣押工资卡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牵头协调处理行业领域内的源头性欠薪案件,若经多次协调处理未果,应以案件形式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查处。对恶意欠薪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加强行刑衔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推送各地各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巴中新报记者 杨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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