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二十条”今起实施

《巴中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二十条规定(试行)》日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要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秩序和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及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到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专款专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进行分账管理,不得擅自动用专户的工资款;

●工资实名实人发放:推行银行卡发放工资,实行一人一卡,由农民工本人持有;

●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差异化缴存,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无力支付时,应由相应担保机构及时先为代偿。

建立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总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资保证金、参加工伤保险等各项治欠保支政策制度的执行。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督促施工总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凡未按规定建立做实工资专户的相关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建设单位要通过工资专户,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进行分账管理,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市政项目)、30%(房建项目)除以合同工期(以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月计)计算应付工资,于每月25日前拨付到总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上;或按施工合同总价的20%(市政项目)、30%(房建项目)一次性将农民工工资转入专户,由银行通过专户和工资卡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

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

就实名发放农民工工资,《规定》要求,总包企业要推行银行卡发放工资,实行一人一卡,由农民工本人持有,总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班组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工资卡。总包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应发工资表提交银行;银行收到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足额实名实人发到农民工工资中。对于务工时间低于一个月以下的零散用工,总包企业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必须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发放过程需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工资款拨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以及维权投诉举报渠道等内容,以及上一个月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张贴在施工工地公示栏,张贴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接受农民工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保存相关资料两年以上备查。

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按照《规定》,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企业均要按相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凡未主动或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主管部门一律按相关规定顶格足额收取现金。

凡建设单位不以出具保函、保证保险以及现金等方式缴存保证金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单位预售监管账户中足额留存建设单位应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存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无力支付,应由相应担保机构及时先为代偿。若因担保机构未及时代偿,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诚信体系管理,五年内不得在巴中市建筑市场从事承保活动。

同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总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鼓励总包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多举措维护农民工权益

《规定》还对农民依法维权作出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出现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无故拖欠工资、扣押工资卡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牵头协调处理行业领域内的源头性欠薪案件。

公安部门要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假借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或借讨薪为由解决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等严重影响政府、企业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治安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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