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质量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巴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东起西部国际商贸城入口及檬子河沿线,西止西华山隧道入口,南起李家湾拦河坝、高速公路南入口和后坝社区二组(雷破石沟),北止望王山顶和大佛寺桥头的所有城市建成区。

三、禁售范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放区域内不再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取得许可的零售户,许可证到期后,严禁从事销售活动。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人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禁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安监、环保、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严肃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制止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禁举报

对向公安、安监等执法部门举报违禁燃放、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核实后,予以奖励。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110),区城管执法局(12319),区安监局(0827-5237189)。

特此通告。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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