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贪污、受贿,两名县处级干部被提起公诉

近日,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平昌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政协党组书记、副主席苟于洋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02-2013年期间,苟于洋利用其担任平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和平昌县政协党组书记、副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肖继明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肖继明利用其担任巴中市平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巴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葛某等人贿赂;

利用其担任平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安排该局计财股负责人通过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单位资金。

检察机关认为,肖继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肖继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列支出的方式非法占有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继明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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