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看过来 申请迁移有新规

近日

市工商局联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下发

巴中市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登记管理办法》

破除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工作中的行政障碍

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有序流动长效机制

根据办法,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迁移无需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可以在不变更经营者字号名称等情况下持迁出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迁出登记通知书》直接向本市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法》规定除:

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个体工商户未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个体工商户有在查案件情况的等情形外,工商、税务机关应无障碍办理迁移登记。

实现“跨区域迁移联办”后,经营者不需要在工商、税务和两个县、区多头跑腿,经审查合格的,迁入地工商、税务机关应于个体工商户递交迁入申请当日办结工商、税务迁入登记。     

申请人申请变更登记涉及后置许可证明的,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在登记时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国税、地税机关实行联合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纳税人向任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受理税务机关及时将变更信息向另一方税务机关进行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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