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个人借的钱 该不该夫妻共同还?

巴中新报》法律顾问

蒲仕军

电话:13330670600

蒲仕军,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资格证号A20075119021541 执业证号:15119200310130455)。

于2010年被授予四川省第一届维权杰出律师称号,并荣获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

 

 

蒲律师说法

“丈夫单独借的债  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吗?”

案情回顾:

杨大为和妻子张丽,都是巴城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婚后,杨大为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从事砂石等行业经营,张丽明确予以反对。杨大为因为资金不足,2012年7月,向同乡何强先后三次借款人民币87万元,月息两分。

借款时张丽没有到场,未在协议及借条上签字。此后,何强多次向杨大为催要借款,杨大为一直未能还款付息。

从2010年起,杨大为、张丽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两人的工资各自支配,相互沟通很少。协议离婚时,因子女问题而一直未达成协议。

何强为了讨回借款,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杨大为、张丽夫妻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对何强的借款本息,由杨大为承担偿还责任,张丽不承担偿还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蒲仕军律师点评

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或者双方对外产生的负债,该负债是用于该夫妻家庭生产、经营、生活,或者是用于教育、治疗疾病等方面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夫妻承担连带责任。但未在借款协议、借据上签名,未签名一方有证据证实夫妻已经分居生活的,且借款人无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债权人在起诉前也未向未签字一方主张权利的,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二款(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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